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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框架下的被害人及其可以参加的诉讼
  • [摘要]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了个人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刑事责任。随着人权的发展,国际法开始承认对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法的受害者获得救济的一般权利,特别是参与刑事诉讼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在国际刑事法院建立之前,一些国家已经允许受害者以不同方式参加刑事诉讼程序。基于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经验,即受害者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担忧,国际刑事法院承认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这对于受害者及其社区和国际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刑事法院中的被害人参与制度具有独特的方面。被害人的定义更为广泛。被害人不是诉讼一方。他们可以参加《罗马规约》允许他们参加的诉讼程序,或者允许他们申请参加的诉讼。
  • 凌岩
  • 全文[ PDF 2020.0 MB ] 2017.2(4):0-0  共有 5030 人次浏览
  • 直面当代武装冲突的挑战,捍卫和发展国际人道法——“纪念日内瓦四公...
  • [摘要]2017年5月19—20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在北京联合举办“纪念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通过40周年”国际研讨会。研讨会以1977年《附加议定书》通过40周年为契机,讨论了一系列当前国际人道法的重点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现行的国际人道法框架基本足以规制当代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面临的真正考验是冲突各方能否遵守这些规则。中国必将为捍卫国际人道法基本价值、确保各国对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和遵守以及推动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与完善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 周雯
  • 全文[ PDF 1652.0 MB ] 2017.4(4):0-0  共有 4963 人次浏览
  • 论跨境追赃相关法律问题
  • [摘要]摘要:中国高度重视反腐败问题,已正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目前中国国内法还未与该公约完全对接,特别是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令的制度尚未建立。中国现行的刑事没收制度也已落伍,主要表现为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的适用必须以定罪为前提条件。外国司法机关针对产生于本国违法犯罪行为的财产所宣告的没收令,在中国境内得不到承认与执行,中国司法机关也不能针对不归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违法所得实行没收。解决境外追赃问题,一方面需要认真研究与资产流入相关的冻结、扣押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努力健全和完善刑事冻结、扣押与没收制度,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规,使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有法可依。此外,还应积极主动地寻求与主要犯罪资产流入国的国际司法协作,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协作条约,为跨境追赃扫清法律障碍。
  • 张晏瑲、吴迪
  • 全文[ PDF 2826.0 MB ] 2017.5(4):0-0  共有 4937 人次浏览
  • 承认的国际法
  • [摘要]一个新的国际法分支在冷战结束后逐渐形成,被称为“承认的国际法”(droit international de la reconnaissance)。它纳入了1990年以来同时出现在各国国内和国际社会上的新的社会和文化范式:对身份认同的承认。这种新国际法产生于冷战后国际社会对去殖民化历史的积极反省之特定背景中。目前,承认的国际法已经体现在各种国际条约和国家行动之中,并且因此成为实证国际法的一部分。传统国际法中存在国家中心主义偏见,强调物质补偿,因而无法完全满足这一国际法上新分支的诉求。
  • 〔法〕埃马纽埃尔·图尔姆-茹阿内(著),朱明哲(译)
  • 全文[ PDF 2310.0 MB ] 2017.6(4):0-0  共有 5648 人次浏览
  • 南海仲裁案裁决中有关岛礁法律地位问题的评介
  • [摘要]摘要:岛礁法律地位问题是南海仲裁案核心仲裁事项之一,其本质是中国与菲律宾间的领土主权及海域划界争端。仲裁庭在自裁管辖权的基础上,对中国有关外交立场进行了曲解。仲裁庭在阐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含义时具有强烈的主观倾向,通过推定意图为缔约国创设权利和义务,偏离了有疑从轻解释和演变性解释的合理化路径,以“释法”之名行“立法”之实,悖离了条约解释的目的。在事实证明阶段,仲裁庭从历史片段中选取的有关南海岛礁的证据,缺乏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支撑其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马金星
  • 全文[ PDF 2607.0 MB ] 2017.1(4):63-83  共有 5038 人次浏览
  • 联合国新秘书长:选举进程
  • [摘要]摘要: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秘书长人选经安理会推荐,由联合国大会任命。以往,联合国秘书长候选人提名主要通过秘密游说的方式进行。人选的决定结果在安理会内部产生,透明度很有限。联合国秘书长遴选进程适用的规则也很少。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修改秘书长遴选进程使之更透明”的决议,要求在安理会开始遴选之前举行非正式对话和公开听证会。联合国大会还邀请各会员国考虑提出女性候选人来参选联合国秘书长一职。修改后的遴选进程规定公开遴选最合格的联合国秘书长候选人,不论地区和性别。在遴选过程中,包括最终获胜者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内的每一名候选人都有机会在公开场合展示自己。文章最后提出了对联合国秘书长职位遴选进程作一步改革的建议。
  • 〔德国〕约阿希姆·穆勒、〔德国〕卡尔·萨旺 著刘万啸译,郝鲁怡校
  • 全文[ PDF 675.0 MB ] 2017.2(4):0-0  共有 5068 人次浏览
  • 海平面上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下海洋军事活动的影响
  • [摘要]摘要:当前关于海平面上升对海洋军事活动影响的研究还局限在直接的物理作用层面,从海洋法规则的角度出发进行的探讨则始终处于空白。海平面上升将改变沿岸国领海基线,进而改变特定海域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海平面上升将导致全球范围内公海面积大幅度增加、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因变宽而适用不同的通行制度、群岛水域收缩直至不能继续维系。这些变化将使得特定海域适用与之前不同的国际海洋法规则,最终减弱其中原本存在的对非沿岸国海洋军事活动的限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冯旭
  • 全文[ PDF 1806.0 MB ] 2017.5(4):0-0  共有 5066 人次浏览
  • 尊重并保证尊重国际人道法——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一条...
  • [摘要]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实际上包含着许多共同条款,但具有相同条文编号的共同前三条显然具有与众不同的地位,而这其中又以共同第一条最为特殊。该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作为《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纲领性条款,由于没有为各缔约国创设具体的义务,共同第一条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受到忽视,对于该条的具体含义也有各种不同的解读。从起源上看,共同第一条原本用于解决“普遍参加条款”、公约的平时适用以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但随着后续国家实践的不断补充与完善,当代对共同第一条的理解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其最初含义,尤其是丰富和强化了各缔约国“保证尊重”这一额外义务。但无论如何,对共同第一条各个部分的解释都必须有坚实的法律依据,不能脱离《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整体框架。
  • 李强
  • 全文[ PDF 1775.0 MB ] 2017.4(4):0-0  共有 5245 人次浏览
  • 《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
  • [摘要]2016年2月,欧盟与加拿大重新公布《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以全新的投资法院机制取代2014年版本中改良式的投资仲裁机制。这是欧盟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最新尝试,在程序规则方面以法院机制为参照,建立包括上诉法庭的投资法庭机制。通过比较研究,本文认为《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其特征为磋商机制和提交诉请的程序化,以及法庭组织架构的司法化。在其他法庭审理程序方面,《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仍然是对仲裁机制的改良。从法庭成员的非专职性、上诉庭组织方案的待定、以及《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需要借助《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些外部机制的支持和执行来看,《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建立的投资法院机制并非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机制,而是投资仲裁机制与法院机制的混合。
  • 叶斌
  • 全文[ PDF 1357.0 MB ] 2017.6(4):0-0  共有 542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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